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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新增育儿假、产前检查陪护假,延长生育假,鼓励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湖边上,一位市民带着两个孩子在玩耍。南国早报见习记者 游拥军摄
01、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个子女
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2、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3、根据上位法授权,条例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家人带着孩子在北海市老街游玩。南国早报见习记者 游拥军摄
02、延长生育假奖励,最长可休178天
分娩后,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1、增加育儿假: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2、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03、哺乳假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休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80%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大板二区内,三名孩子在嬉戏。南国早报见习记者 游拥军摄
原规定哺乳假为“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设立哺乳假制度的初衷在于方便女性照顾婴幼儿,缓解育儿压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假期较长,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等原因,一般不会批准,很难落实。
为提升哺乳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取消哺乳假假期下限,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来灵活确定休假期限,可休1个月,也可休半年、8个月等,最长不超过12个月。
04、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
现实中,女性职业发展与生育之间的矛盾较为显著,女性生育后脱岗时间较长,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容易在就业中遭遇歧视。
对此,条例加强对妇女就业的权益保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05、多管齐下,着力减轻生养负担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06、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此外,在强化托幼机构监管方面,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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